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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对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作者署名为欧亿体育官方网站的教职工获得的成果进行登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登记奖励是指一个统计年度内对本校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获得的专利及咨询报告、获得的科研成果奖,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建设和人才项目等进行登记,并对其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年底对本年度的科研成果登记、统计、审核、公示和奖励工作,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发放。

第二章  学术论文登记和奖励

第五条  学术论文成果根据指定检索单位的检索证明,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发表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和《Cell》(细胞)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0万元/篇。

(二)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奖励4000元/篇。被《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收录奖励5000元/篇。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根据有资质的科技情报检索机构提供的IF(影响因子)进行奖励。IF≤2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2<IF≤5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IF-2)×2000元; 5<IF≤8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IF-2)×3000元; IF>8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IF-2)×5000元(最高限额10万元)。

(三)学术论文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奖励10000元/篇。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奖励10000元/篇。被《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SH(原ISTP)收录,奖励2000元/篇。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奖励4000元/篇。

(四)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奖励10000元/篇。发表在《求是》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登达到3000字以上者,奖励5000元/篇,如不足3000字,按50%标准奖励。

第六条  对其它公开发表在国内正规学术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或作品,按下述标准进行成果登记和奖励(核心与非核心期刊的确认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为准)。

(一)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排名在前50%奖励4000元/篇;排名在后50%的奖励2000元/篇。(排名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二)学术论文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期刊收录,奖励4000元/篇。

(三)发表在其它期刊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奖励2000元/篇。

(四)发表在非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元/篇。

(五)发表在内部刊物、娱乐或休闲类期刊(非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文章可进行成果登记,但不核发奖励。

(六)发表在学术期刊的增刊(含用期刊增刊出版的研究会纪要、专辑、辑刊、年刊、特刊、会议集录、微论等)上的论文,可进行成果登记,但不核发奖励。

(七)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通讯、简报、信息、报道、介绍、科普等报道类文章,按在相应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50%核发奖励。

(八)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音乐创作作品,每一件独立作品按一篇论文核发奖励。

(九)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权威报刊理论版的研究性论文(3000字以上),奖励5000元/篇,如不足3000字,按50%标准奖励。发表在《云南日报》等省级具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奖励1000元/篇。

(十)用书号或期刊号出版的文集、专集、集萃、大系、摘要、讲座、宣传、丛书、论丛、论坛等类别中的论文及文章,可进行登记,但不核发奖励;凡在增刊、会议论文集发表的SCI、EI等检索收录论文,可进行登记,但不核发奖励。

(十一)同一作者发表的多篇论文或作品的名称略同、或名称不同但内容雷同,只认可其发表了一篇论文或作品,但不核发奖励,对其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发表在国外公开发行的一般期刊科研论文或作品,奖励200元/篇。

(十三)书评文章需满足学术论文规范,4000字以上,按相应等级的期刊奖励,不足4000字按50%标准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成果奖励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统计审核,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按程序发放至第一作者;系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由第一作者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章  著作登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类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文学创作作品(不含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再版学术著作,图片、图纸、画册、音像形式、产品设计及其他形式的成果),独立编、著(或第一主编)的以500元/万字核发奖励。上限15000元。

第九条 由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华书局、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译林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等国家较高级别出版社出版的独立编、著(或第一主编)著作,按第七条奖励标准加一倍核发奖励,上限30000元。

  第十条 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担任主编(或第一主编)的每部奖励3000元。

第十一条 凡经学校资助出版(校外出版基金资助及科研课题经费除外)的学术著作、教材等,只进行成果登记,不核发奖励。

第十二条 由一般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编著、译注、古籍文献、校著等独立编著(或第一主编)的以300元/万字核发奖励。上限10000元;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出版社出版的相关作品奖励标准加一倍核发奖励,上限20000元。

第十三条 各类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中没有注明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和创作人员(作者)姓名及撰写字数的,不予登记和核发奖励。

第十四条 已核发过奖励又再次出版或重印的学术著作,予以登记但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用书号或期刊号出版发行的集成、文集、专集、集萃、大系科普读物、工具书、图片、图纸、图画、音像形式、产品设计等出版物中独立编著(或第一主编)每部奖励3000元。用书号或期刊号出版发行的摘要、讲座、宣传、丛书、论丛、论坛等类别出版物中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委及其它工作或职务,可以进行登记,但不核发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获授权的软件著作权,按1000元/项奖励,著作权人为个人的只进行成果登记,不核发奖励。

第十七条 著作成果奖励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统计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按程序发放至第一作者;系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由第一作者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咨询报告、专利成果登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被政府各级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者在社会应用过程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州市级政府(政府机构处以上单位)采纳的奖励2000元;被省部级政府(政府机构厅以上单位)采纳的奖励1万元;被国家(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采纳的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已获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为学校),按发明专利8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进行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只进行成果登记,不核发奖励。

第二十条参加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颁布,排名前三名,按5000元/项奖励,参加省级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颁布,排名前三名的,按3000元/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咨询报告、专利及行业标准制定奖励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统计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按程序发放至第一完成人;系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  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奖科研成果配套奖励是指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厅级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按所获奖金的1: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限社会科学类图书、理论文章及文学艺术类作品)、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按所获奖金的1: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获教育部等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所获奖金的1:1 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获省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所获奖金的1: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所获奖金的1:0.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并申报国家级奖项但未获奖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申报教育部等部级奖项但未获奖的成果,每项奖励800元;申报省级奖项但未获奖的成果,每项奖励500元;

第二十八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金由第一完成人与其他受奖人员协商进行分配,报科研处审定后按程序发放;以我校为参与完成单位的获奖项目,只进行成果登记,不核发奖励。                                                                                                                                                                                             

第六章    科研项目立项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配套奖励是指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各级各类项目立项和申报的奖励。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类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国家部委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国家部委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及以上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及以上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合同许可的前提下,可提取到账经费的20%作为立项奖励 。

第三十三条 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未获批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申报教育部等部级项目,未获批立项的每项奖励800元;申报省级项目(不含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未获批立项的每项奖励500元。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和申报的奖励由科研处审核并按程序发放。其中,立项奖励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分批发放,第一次奖励其中50%,项目按期结题后再奖励剩余50%;如不能按期结项,则每超期一年扣除奖励总额的25%,扣完为止。系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七章    科研平台奖励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奖励是指对以我校为第一建设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平台的立项和申报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获准立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国家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部级协同创新中心、部级智库、部级创新团队等部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5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级智库、省级创新团队等省级科研平台,每项奖励30万元;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团队和社科特色创新团队等厅级科研平台的立项奖励为每项20万元。

第三十九条 科研平台奖励自立项文件下发后,先发放50%;剩余50%将根据验收结果进行发放,通过验收的发放剩余50%,未能通过验收的停止发放。

第四十条申报后进入评审答辩但未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科研平台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部级科研平台项目,未获批立项每项奖励800元;省级科研平台项目,未获批立项每项奖励500元.

第八章   人才项目奖励

第四十一条 人才项目奖励是指对我校教职工获得的国家级、部级、省级、厅级的人才培养立项项目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被授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授予“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部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十三条 获省级“千人计划”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万人计划”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省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等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十四条 获“德宏州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等地厅级人才荣誉称号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十五条人才项目奖励,自立项文件下发后,先发放50%;剩余50%将根据人才出站考核结果进行发放,通过考核的发放剩余50%,未能通过考核的停止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科研项目、科研平台、人才项目等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需要,学校已出资单独配套过或已资助过搭建工作平台的,学校出资超过本办法规定金额的,不在进行奖励,学校出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金额的,奖励剩余部分。

第四十七条 作者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明材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成果等级者,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登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或其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追回个人的荣誉和奖励,同时对其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作者或其成果被国内外其它书、报、刊或网络等传媒(含文字与非文字类)摘评、介绍或结集出版等给予登记,但不发奖励。

第五十条  同一篇论文被几种检索系统收录的,奖励按就高计发,不重复;各类别间出现重复、交叉的内容,奖励按就高计发,不重复。

第五十一条  凡是被SCI、EI、CPCI-S/SSH(原ISTP)、SSCI、A&HCI、MEDLINE等收录和引用的,作者必须提交由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等权威部门开具的收录和引用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在海外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奖项按规定进行了科研奖励登记的, 由学校科研处组织5位同行专家就奖励层次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五十三条 每年度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专项安排。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发放,所有奖励资金税金由个人缴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在成果登记奖励工作中如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由科研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欧亿体育官方网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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