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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系部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组织对本校和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六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和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相应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属各部门、系部还可以根据实际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部门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时限。

(三)意见、建议的接受途径、方式、答复时限。

(四)其它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公开,必要时可采取多种公开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网站。

(二)学校行政公报、年报。

(三)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及各类简报。

(四)学生手册、教师手册。

(五)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七)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九)咨询会、听证会。

(十)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部门、各系部参照前款规定主动公开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但采用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宣传部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网页,该网页的管理、发布职责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各部门按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划定的信息公开职责,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及办理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拥有谁更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学校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严格遵守《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责任部门通过OA系统按照《欧亿体育(中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将信息报送给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将变更内容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外,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云南省教育厅。各部门每年9月20日前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统计表》,如实上报上一学年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员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议人员与评议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应当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按本细则的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公开信息的。

(三)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致使学校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档案室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的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的档案,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外,学校各部门或个人通过学校(部门)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OA办公自动化系统、学校政务邮箱等途径发布信息的,由发布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遵循谁发布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必须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凡公开发布信息的必须登记,如实记录发布时间、内容、发布途径、发布人、审核人。

除学校认可的官网、学校微信公众号、OA系统、政务邮箱、宣传栏、法定新闻媒体等信息发布途径外,以“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欧亿体育(中国)”命名的QQ群、微信群、微博、贴吧等形式发布信息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相关责任由信息发布者和管理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 6月 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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