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简称《目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
第二条 根据专业建设要素,由教务处牵头,研究制订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对各专业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增设、改造、调整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学院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新设专业的准入标准和运作规范
第四条 学校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基本划定学校增设新专业的选择范围。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规划范围的才允许申报新增专业;对未纳入学校规划的专业,确因需要,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增设新专业一般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并制定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办学条件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2004]2号)要求;
(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发展规划;
(四)有相关专业为依托;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五)不能纳入我校专业群(链)建设的专业;
(六)同一专业在不同学院不能重复设置。
第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新设置专业的申报由校党委会最终审定。
第八条 根据《办法》要求,对新增设的《目录》外的专业,学院可提出新专业设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专业调研分析报告、专业申请表、学院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报告(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等,于每年的5月底提交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教务处将根据研究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目录外专业设置的意见。
第九条 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1. 调研: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应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等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调研报告。
2. 论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申报学院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 文件编制:通过校政(企)联席会议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完成新设置专业申报书的编写。
(二)审核
由学院向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提出新专业设置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新专业的条件,对各学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定
审核通过的新设置专业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于每年9月前提交学校党委会最终审定,审定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上报
经学校审定并公示同意增设的新专业,根据教育厅申报专业相关工作要求,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报,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还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十条 对专业进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以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要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疏于建设、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应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对现有专业在师资条件引进与培养上、办学条件建设上暂时有困难,学生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适时调整其专业培养方向。专业培养方向调整须通过专家听证会论证后方予以调整。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情况,实行专业预警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建立专业预警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专业预警:
(一)连续二年第一志愿率低于50%的;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
(三)专业评估基本合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限制、隔年、停止招生:
(一)连续二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40%限制招生数量;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限制招生数量或隔年招生;
(三)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停止招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应撤销或者停办:
(一)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的;
(二)连续四年不招生的;
(三)专业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复评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第十三条 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教育部予以撤销。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