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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使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因此,要切实加强学生实践技能的全面训练,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根据社会和市场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改进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可制定并建立本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教务处对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建立、完善校级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协调、统筹、监督全校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和实践教学规范的落实。

(四)协助各教学单位建设专业实验(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五)收集、整理、归档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实践教学管理文件。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根据学校实践教学的要求和开办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专业实践教学标准、实践教学指导书及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等。

(二)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践教学的检查分析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确保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三)强化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各教学单位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

(四)做好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成绩录入及上报等工作。

(六)对本单位实践教学文件和实践教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开课依据

实践教学的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实践课程标准、实践教学项目实施办法、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计划等。各实践教学课程必须有相应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方能开课。实践教学指导文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实践课程标准

实践课程标准是指导实践教学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指导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践教学过程、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实践课程标准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统一格式要求编写,经学院审查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实践教学项目实施办法(方案)

见习、社会调查实践(含下乡采风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以及实践选修课程等,不适宜编制课程标准的,需要制定项目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施,它是组织、指导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践教学过程、检查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经各学院审查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践教学计划

通识教育、教师教育、专业教育实验实训课程,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每学期填写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表,明确课程在教学周期间,实验实训项目的计划开设时间。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表每学期经学院审查确认后,于第三周前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以纸质形式报教务处。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表样式由教务处统一制定。

第十条  实践教学教材(或讲义)

实践教学教材是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要求,选择适用于教学目标和要求的教科书,讲义是任课教师根据实践项目要求或特殊的实践项目目的自行编写的教材。实践教学教材的编写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依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它材料

各实践教学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书、实践报告、实践教学指导书等其它管理文件。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方法、内容的改革,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践内容,改进实践技术手段,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要精选、科学安排演示性、验证性项目,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内容,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目标、计划,根据实践课程的标准或实施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计划的,必须向教务处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  要根据实践教学项目的具体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各教学学院应认真审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一般应安排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学校鼓励适当聘请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教师)作为我校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或参与校内有关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各学院应加强外聘教师资格审查和教学指导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的考核及学分认定。实践课程(环节)的考核按照相应实践课程标准或实践教学项目实施办法(方案)的规定操作,学生按要求参加各实践课程的选课、考核,成绩合格后认定相应学分。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同时结合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在组织实践教学过程中,要严把实践教学质量关,组织好教学检查,多渠道多手段了解实践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在每学期的教学总结中进行总结报告。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内容包括:

(一)实践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实践教学安排及实施的合理性。

(三)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情况。

(四)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与质量评价。

第五章   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负责制。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学院及相关参与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的计划、协调和监控工作。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保卫处负责学生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职责

(一)各学院的主要领导是本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制定本学院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实践教学开展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配合教务处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具体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内容、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等。

第二十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三)学生外出开展实践,活动中应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开展期间,因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四)凡违反实践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若在实践教学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学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备案、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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