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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根据职责,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属系(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要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转化教育工作,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处分期限。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三)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五)不可抗拒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七)其他从轻处分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学校保护检举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隐私等合法权益,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打击报复;

(三)发生矛盾纠纷未按正常程序报告,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四)屡教不改反复违纪的;

(五)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六)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八)包庇其他违纪行为;

(九)情节及后果严重;

(十)团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理;

(十一)介绍其他同学加入传销组织;

(十二)以盈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同学申请校园网贷,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两条及以上条款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律加重一级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参加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食堂、礼堂、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刁难、辱骂、围攻管理人员;故意在校园内敲击摔砸门窗、玻璃瓶等器物;在学生宿舍区、课堂、饭堂、活动中心、见习、实习单位等公共场所乱喊乱叫、乱泼污水或用手电筒乱照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和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和制止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用其他方法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危害校园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或变相参与上述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组织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以上,不满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800元及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非法入室盗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有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者一律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者:

1. 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策划、肇事、打人、打架斗殴,以及为上述行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他人打架者

1. 尚未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已打架但造成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3. 已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它(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以其他方式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 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出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须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逾期不执行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注:五年制前三年的学生,降一个级别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法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五年制前三年,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72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晚归的学生作如下处理规定(以一个学期结束累计为准)

(一)晚归10-14次或未归6-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晚归15-19次或未归11-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晚归20-24次或未归16-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晚归25-29次或未归21-25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晚归30次以上者或未归26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参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认定为考试作弊但又达不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因吸烟、点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或校外实习、见习、生活、活动场所,违反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藏匿并使用上述危险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 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 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 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上述办法处分外,暂缓办理有关毕业离校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或家庭取得联系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污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恐吓他人者,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插足他人婚姻、影响他人家庭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管制他人,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情节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不良信息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教学、实验、实习、见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集体外出或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甚至涂改伪造证件、伪造证明,欺骗他人、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如数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参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损大学生创造、传承、传播先进文化形象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调查与取证。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取证;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视学生身份,由学生处主持协商,相关系部调查取证。

(二)涉教学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取证。

(三)涉治安或刑事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移交或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调查人员应当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调查人员与违纪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查人员应当对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涉事人员、行为的全部过程、前因后果、动机、目的、各种情节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

(六)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手印。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手印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或有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七)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 书证;

2. 物证;

3. 证人证言;

4. 当事人陈述;

5. 视听资料;

6. 鉴定结论;

7. 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8.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以及有关部门的决定书等;

9. 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七)处分决定公告后,班主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审批与决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调查取证后,系部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学生处报送处理意见。

1. 处理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理建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建议的种类、依据、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2. 处理建议应附上以下材料:系部或其他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说明的综合性材料;违纪者本人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代材料和所犯错误的认识材料;调查笔录;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款所规定的证据材料。

(二)学生处收到系部报送的学生违纪处分意见及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审查。若审查通过,学生处应立即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若审查发现系部提交材料不完整准确,应要求系部补充调查和提供材料;若发现系部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执纪不严,应要求系部重新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情节以及本办法规定,直接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和报批:

1. 将拟处分意见转发系部,由系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若学生陈述和申辩时提出新的证据可改变拟处分意见,学生处应再次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2. 学生处确定处分意见后,应按以下程序报学校审批: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即安排1名送达人员和2名学生同时面见受处分学生,送达人详细记录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决定书留受处分学生处,即视为已送达。若受处分学生已离开学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地址为经学生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六条  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工作。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处理仲裁职能。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每学年初由学生处公布;

(二)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三)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具体做法可参照《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在接到申诉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和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是党团员的,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给予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内。

第三十九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若违纪行为尚不足给予处分,可根据情节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一年,但延长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受处分期限内,若违纪行为按规定应给予处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学校督促其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第七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四种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本人通过努力,的确有悔改表现,到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处分下达后,受处分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整改计划,学校应向学生提出整改要求,并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和考察。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应按个人整改计划和学校要求,严格遵守校级校规、刻苦学习,每学期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和现实表现,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时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转报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系部审核盖章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二)处分期满前15个工作日,受处分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应附个人思想汇报和现实表现)。系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应综合学生本人整改计划、系部整改要求以及学生现实表现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及时向学生处提出予以解除或不予以解除建议。予以解除或不予以解除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受到处分的情况说明;学生被处分后的现实表现;作出予以解除或不予以解除处分的建议和依据。

同时附上以下材料:班主任和辅导员帮教以及学生受处分后的悔改表现等综合性材料;受处分学生个人思想汇报和现实表现汇报材料;班级对受处分学生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处收到学校工作建议后,应认真审查,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予以解除或不予以解除处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优秀,经本人申请或者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系部应及时如实告知其家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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