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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辅导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4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1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高工发〔2018〕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中心环节,围绕“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的思路,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三条辅导员是受学校党委委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干部,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实行“校管院用”的运行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

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

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辅导员。辅导员按照学院学生总数,原则上每200人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

第十条辅导员的选聘:辅导员选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以上、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及从学校现有的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业课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不少于1年的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院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聘用和调动须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严格按照“政治强、素质优、作风正、纪律严”的标准,把政治立场坚定、潜心教书育人、品行端正、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第十三条各部门、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新选聘的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5年并经学工部(处)同意后可转为教学岗或管理岗位,也可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转为教学岗的需专业符合学校需要、专业素质过硬,经学校研究后安排到相应学院从事教学工作,各学院原则上优先接收专业对口的辅导员。转到学校管理岗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需求,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经学校研究后安排到相应管理岗位。学工干部的补充,优先从任满5年及其以上的辅导员中选聘;提任学院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原则上要具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编制外辅导员不得转岗。

第十四条辅导员按学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担任,有重大失误或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能再受聘于辅导员岗位,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编制内专职辅导员可承担与辅导员工作相近的课程或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每周不能超过4学分。编制外辅导员不得进行教学工作或其他与教学相近的工作。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六条为了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可以按照职务职级“双线”晋升。

第十七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申报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教师系列的,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也可申报其他相关学科。申报其他相关学科的辅导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予以优先考虑。申报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按照《云南省高校专职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暂行办法》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执行。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八条学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队伍培训体系。对于新选聘的辅导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依托省内外辅导员发展研究示范中心和欧亿体育官方网站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校内日常培训机制。学校负责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新进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入职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九条学校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和到国内其他大学岗位交流,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鼓励和引导辅导员围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课题。结合学校实际,增设校内学生工作研究课题,开展学生工作专题研究。

第二十条  辅导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辅导员管理工作绩效。辅导员在享受管理工作绩效或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方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一)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辅导员:担任辅导员工作满3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荣获1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可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评定条件:

 1. 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初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2. 辅导员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及各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获“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

3. 参与1项院、校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

4. 在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及以上;

5. 荣获校级奖励1次以上。

(二)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辅导员: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满3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荣获1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可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评定条件:

1. 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中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2. 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及各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且成绩突出;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

3. 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参与1项院、校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或交流活动1次及以上;

4. 享受副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以上;

5. 在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最受学生敬佩的辅导员评选或者其他领域等获得省级奖励1次以上。

(三)享受副处级管理工作绩效辅导员: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满3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荣获1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可享受副处级管理工作绩效。评定条件:

1. 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高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2. 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及各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且成绩突出;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在大学生科研立项、大学生建模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 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主持至少1项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且参加全国性业务培训或交流活动1次及以上;

4. 享受正科级管理工作绩效工作期间,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1篇以上;

5. 在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最受学生敬佩的辅导员评选或者其他领域等获得省级奖励1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夜间及周末节假日值班享受学校人事管理和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所在学院共同管理。学工部(处)负责辅导员的聘任、配备、培训、考核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安排辅导员。学院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参与年度考核和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年度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工作学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和特点,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评体系,建立学生、学院、学校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辅导员评优表扬、职务职称晋升、优先推荐攻读硕(博)士研究生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辅导员每周至少参加1次值班、每周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3次、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每月至少召开1次年级会议或者1次主题班会,根据安排组织和带领学生进行宿舍文化建设。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思想政治素质不符合辅导员工作要求、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将辅导员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表彰,加大辅导员表彰宣传力度,学校每年评选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最受敬佩辅导员并推荐参加高校工委组织的辅导员年度人物、最受敬佩辅导员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专职辅导员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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