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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维护稳定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防止国内外三股势力(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我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通报影响学校稳定工作的相关信息。

(三)落实技术防范设施,加强技术防范工作,提高技术防范水平。认真分析研究学校情况,确定重点和要害区域,加大对重点要害区域技术防范工作的投入,确保这些区域的安全。对财务室、实验实训室、中心机房、食堂厨房、剧毒及化学物品保管室、电教室及其库房、档案室等重点区域,在按照规定加强人防与物防的同时,必须配置安装闭路技防监控报警设施以确保安全。对学生宿舍入口、楼道、校园主要通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健全完善校园技术防范网络。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对技术防范网络的规划、管理、使用与维护。

(四)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履行校园内治安、交通、消防、禁毒防艾、国家安全、反邪教、反恐怖等管理职能,指导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要立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处置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九)参加属地社管、综治和维稳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校园周边治安情况,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配合有关部门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十二)督促学校所属部门建立健全外教、留学生、社团组织的教育管理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在协助查破案件时,可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等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保卫处可依法作出警告。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范围、组织领导、机构设置、责任划分

第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范围主要有:维护稳定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禁毒防艾工作;国家安全工作;反邪教工作;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校卫队管理;信息调研等。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社管综治维稳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禁毒防艾工作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创建无毒单位工作领导小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等各项综治维稳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学校机构职能属性归口在相关部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保卫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学校设置保卫部、处。保卫处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保卫处设立宿舍管理科、治安消防科、指挥中心等内设机构;保卫人员和校卫队员按照《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逐渐配齐;成立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教职员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学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学校工会和学生处,工会主席兼任教职员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解教职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家庭矛盾;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解学生各类矛盾纠纷。

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分管校领导是分管安全工作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部门、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监护人,是班级、未成年学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宿舍管理员、实验员、水电管理员、财务人员、图书管理员、机房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食堂管理员、校卫队员等重点岗位管理人员是学校重点要害区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任课教师是行课期间学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制度、队伍、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和实施《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户籍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门卫制度》、《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校卫队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治安管理规定》、《欧亿体育官方网站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保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应选调身体健康、适应保卫工作需要的同志到保卫处工作,不断加强保卫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通过接受成人教育、短期培训、在职进修、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保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文化层次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加强校卫队建设,按照规定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校卫队主要担负门卫、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卫重点区域和要害目标安全。校卫队员统一着装,配戴标志,配发必要的雨具、防寒用品、生活用具,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组建安全志愿者护校队,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安全志愿者护校队;学院学生会设置治保部,各班设治保委员或安全委员。保卫处要加强联系,注意对学生治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中必要的监控、通信、照相、录音、照明、防雨、防寒用品、防爆器械、交通工具等要逐步配发到位,并注意管理、维护和更换。

第二十条  保卫处应做好学校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设施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努力提升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章  维护校园内部治安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社管综治维稳委的领导下,保卫处牵头负责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职员工、家属子女及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应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强暂住人员和重点人口的管理,学校重点人口住在校内的,由保卫处负责管理,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配合;散居在校外的,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主,保卫处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应督促检查各部门、学院对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及管钱管物等地的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应查破发生在校内的一般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查禁,协助公安机关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第五章  预防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学院应对校内教职员工、家属、子女、亲属、暂住人员、临时来校人员进行提高警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和依靠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倡导“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工作理念。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应以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区域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经常了解情况,掌握动向,严密控制,预防犯罪。在校园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口周围等地,加强巡逻、建立治安联系,发现和控制刑事犯罪和破坏校园稳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应协助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刑事案件。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放火、投毒、爆炸、重大盗窃、以及黑恶势力、流氓团伙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第六章  预防危害校园安全和稳定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学院应经常对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做好防范工作,发动广大师生,预防和打击危害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三股势力、邪教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三十条  保卫处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危害校园安全和稳定的犯罪案件。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应认真做好校园安全的情报信息工作。

第七章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  预防治安灾害事故,要以防火、防打架斗殴、防爆炸为重点。各部门、学院应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改进、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报告分管领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病毒、易制毒化学药品、剧毒药品等危害物品和设施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属责任事故由保卫处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属破坏性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由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章  重点区域安全保卫

第三十五条  重点区域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区域为我校安全管理重点要害区域:学生宿舍、实验实训楼、行政办公楼、图书馆、食堂、水电控制系统、消防控制系统、贵重设备仪器和档案资料存放地点等。随着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区域要及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重点区域的安全措施

(一)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与相关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设置防火、防爆炸、防毒、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经常了解重点区域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妥善处理。

(四)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章  保卫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保卫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敌对势力窃密、防止内部人员失密、泄密,进行保密工作检查,是保卫、保密部门共同的任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定期在师生中开展保密教育。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窃密和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追查。根据盗窃、失密、泄密事件的大小,报请学校或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四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应随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校领导和公安机关请示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处理问题。

第四十二条  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经常了解和熟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纪律,依法、照章办事,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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